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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要求大型企业监测污染情况 乌兹别克斯坦要求大型企业监测污染情况 据报纸网19日消息,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简称:乌)总统米尔济约耶夫关于国家生态与气候变化委员会组织工作的法令规定,对环境产生一级和二级影响的工业企业,必须在2026年3月1日前在其厂区内安装本底监测站,并将其与新成立的国家生态监测中心系统整合。 若相关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安装监测站并接入生态监测中心系统,将被处补偿性付款,且金额将增加至原有的5倍。 上述一级和二级类别企业包括化工、油气、冶金、选矿行业的大型生产企业,以及皮革厂、石棉厂、水泥厂和热电厂等。 值得注意的是,温室仅被列为具有局部环境影响的四级类别,包括使用天然气、煤炭及其他类型燃料的温室。 根据该法令,自2026年3月1日起,所有免除环境损害补偿付款的法律条文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指示将失效。此后,只有依据法律明文规定,才可获得豁免环境损害补偿的优惠。 来源:报纸网 编译:刘若玮 |